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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ehman@oa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海洋委員會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海洋委員會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請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結算申報書影本或免納稅證明。
無論納稅或免納稅者均需依前開規定提出證明,不得以「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信用證明」(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所規定)文件充抵,無檢附本項之證明文件者,依投標須知第78點為不合格標辦理。
(三)公立學校機構得以參與投標證明之公函代替第(一)、(二)資格文件,非公函文件(例如:簽呈等…)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依招標規範、本會需求或修正意見,完成「執行計畫書」,交付本會綜合規劃處,並至GRB系統填報「計畫摘要」及交付報告大綱;另「執行計畫書」如有調整或修改之需,廠商應於收受本會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補正完成,並送交本會綜合規劃處確認。
2.本會為辦理期中研究報告及期末研究報告之審查,得要求廠商到會實施簡報提出說明。有關期中(末)報告之審查結果,本會將以書面通知廠商,廠商應依本案工作小組審查意見完成報告內容修正或提出未能修正之理由,並應製作期中、末報告「修訂說明書」,分置於期末報告及期末報告修訂本之附錄中,俾利本會審核各項意見修訂情形。
3.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0日內交付期中研究報告12份及光碟片1份,並應至GRB系統填列期中報告。
4.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80日內交付期末研究報告12份及光碟片1份。
5.廠商應於收到期末報告審查意見之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報告內容修訂事宜,並印製期末報告修訂本12份,交付本會作正式報告付梓前之確認;如仍有待調整或修改之處,廠商應於收到本會修改通知日之次日起3日內補正完成,並送交新修訂本至少3份由本會綜合規劃處確認。
6.廠商應於收到本會期末研究報告內容確認通知日之次日起10日內,交付正式研究報告20份及載有其電子文書檔案之光碟片3份。
(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三)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四)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選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評選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參加評選,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綜合規劃處譚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133;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13)。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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