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院第2會議室(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1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地點非屬本島,為避免履約風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秘書室(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規定成果等資料提送日期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見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請依序檢附。所附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供參,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依法核准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假若無類此證明,則歸類為第2階段其他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內容查詢:戴楷徽07-3382097#263408。
2、倘開標日遇本院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ㄧ時間,本院不另通知。
3、履約期限說明:
(1)第1期:由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執行工作報告書1式6份及電子檔1份(日期以機關收文章為準),執行工作報告書內容應包括執行方式、初步規劃期程構想、顧問名單、訪談名單、拍攝主題、訪談行程與地點、接洽受訪者初步結果、訪談大綱(劇本)、訪談提問稿。
(2)第2期:廠商應於111年8月12日前以公文提出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6份及電子檔1份(日期以機關收文章為準),期中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完整逐字稿、逐字稿轉化之可讀性文稿、景觀照片、專輯長片、專輯短片、行銷影片之初剪毛片(含旁白及字幕等)及光碟封面、內頁設計、影片內容選單設計。
(3)第3期:
A.廠商應於111年9月20日前以公文提出期末報告書初稿1式6份及電子檔1份(日期以機關收文章為準),期末報告書初稿應包含機關需求說明書所規範之全部工作項目。
B.期末報告書初稿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廠商依機關公文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期為主)起10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送結案報告1式3份、結案報告電子檔1份、影像紀錄成果及逐字稿成果。
C.上述文件繳交日期皆以機關收文章為準,經機關審查通過,並辦理驗收,扣除違約金後,由機關撥付尾款予廠商。
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投標廠商若非必要得不必來院參與開標作業,本院於開標後通知投標廠商開標結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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