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以本案標餘款為上限,其範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2/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次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一)投標標價清單:系統設備維護及訓練階段,各年度加總部分修正為「系統設備維護標價計新臺幣」、「系統設備維護標價佔本案建置標價金額百分比」及「第1年至第3年系統設備維護標價計新臺幣」,並加註各年度字樣。
(二)系統功能需求書第7頁,2.3.2功能需求(4)螢幕:至少滿足14吋LED panel,更正為「至少滿足14吋LCD panel」。
(三)系統功能需求書第18頁,5.2.2保險金額,1、乙式車體損失險(自負額),更正為「乙式車體損失險(重置價格扣除折舊率計算)」;2、第三人責任險內容刪除。
(四)依工程會114年11月5日函文,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積極參與重大災害復原工作,以加速災區復原重建,修正CSR評分,更正本案「評選須知」及「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CSR項目配分,由6分增加為9分,另系統設備組成及功能需求規劃,由25分調整為22分。
二、本案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本署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三、履約期限:
(一)輔導取證訓練階段:
1.廠商辦理協助本署操作人員取得可操作履約標的無人機之證照訓練,於決標日次日起算10日內,提交輔導取證訓練實施計畫書3份,並配合本署審查要求,修正、補充所須文件資料,並於7日內完成改正,未依期限改正,列入逾期違約金計罰,本署核定計畫書內容後,由本署提供訓練人員名冊,廠商應於接獲名冊起算20日內開始辦理輔導取證訓練集訓。
2.專案啟動會議之召開:
廠商應自決標日次日起算10日內,主動召開專案啟動會議,內容至少包含專案團隊(含協力廠商)、全案系統設備架構介紹、主要建置項目執行期程規劃及確保建置品質、進度、人員安全之執行方案、協調事項等。
(二)系統設備建置二階段:
1.第一階段備貨及驗收(廠驗)期限:
廠商須自本案決標日次日起算240日內,依據本案招標文件要求內容,完成無人機、專用載運(操作)車輛備貨,並於履約期限前函報本署辦理第一階段驗收。
2.第二階段交貨、接裝訓練、整合功能驗證期限:廠商應於廠驗合格日次日起25日內,完成本島地區及澎湖地區無人機及專用載運(操作)車輛交貨及系統整合,另南沙地區依本署通知運補航班可裝載期程運送,完成履約標的交貨及系統整合。
(三)系統設備保固階段:本計畫全案期程,其中保固自系統設備建置第二階段驗收合格日起算,保固至117年12月31日止。
(四)系統設備維護及訓練階段:維護期程118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維護期:第1年為118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第2年為1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3年為1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本案計畫刻正送行政院審核中,行政院未核定本案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如因預算未獲立法院同意,或經刪減致本機關無法依契約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廠商不得因此請求任何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費用。
三、餘詳全份招標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