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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向得標廠商增購預估需用金額50%之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金額為4,986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本署大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內向原廠完成全數採購標的之下訂或排入生產製程作業等證明文件送交本署備查。
2. 公務轎式客車、勤務轎式客車、偵防轎式客車、勤務客(貨)車及偵防客(貨)車: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80日內完成備貨(包含附屬配備)。
3. 巡邏轎式客車及巡邏客(貨)車: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70日內完成備貨(包含附屬配備)。
一、113年12月13日更正:
(一)原採購規格書巡邏轎式客車(五人座汽油版)附屬配備及規格第九點、警示燈乙組部分由「LED發光所耗電流250mA或3瓦特以上」酌修為「LED發光所耗電流不得超過5安培,有效光強度須符合國內或國外相關法規規範(驗收時須檢附合格認證)」另防水部份由「防水防塵等級IP55以上」酌修為「具防水、防塵及防腐蝕等功能,須符合國內或國外相關法規規範」。
(二)巡邏客(貨)車(五至九人座汽油版)部份,修正內容同巡邏轎式客車。
(三)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