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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23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以預估需用金額10%為上限,採購金額共計4億3,382萬739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本署大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算至123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114年年建置期履約期限如附加說明,餘各履約事項之時程與範圍詳系統功能需求書。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本署及所轄計66處機關(單位)。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即應附具之證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網路電話系統、電話交換機系統、線路拉設、電信網路建置(維護)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估需用金額或其總建置、維護單位(處所)數量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估需用金額或數量,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三、履約期限-114年建置期:
(一)廠商交付設備安裝與系統功能測試時程
廠商應於建置年度(114年)10月15日前,主動會同建置地點使用單位依本署核定之施工計畫書及驗證測試計畫書,完成設備品項與數量清點、系統功能測試無虞後,由雙方簽署履約確認紀錄。
(二)結案資料交付時程
廠商應於完成建置年度(114年)設備安裝與系統功能測試後10日內提交結案資料,經本署審查合格後進入驗收程序,如經審查不合格,廠商得依本署所訂期限辦理補正作業,再送本署審查,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