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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98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3.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者,於投標文件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身心障礙廠商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標價清單載明分包比例(不得低於5%);若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者,不適用上開規定,但應檢附依規定許可設立或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證明文件或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立案證明文件或依規定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投標標價清單(含預計分包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廠之金額比例填寫欄位);廠商非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廠者,未填列分包比例,或分包比例低於5%,均視為不合格標。
二、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為主)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各履約項目之履約期限詳採購規格書。
三、原釋疑時間3日至110年10月23日,適逢週六,爰依規定順延至110年10月25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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