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640403@cg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室內設備、裝潢拆除及資訊設備購置部分,廠商應自決標後次日起履約。
2.木作、機電裝修工程部分,廠商應於決標後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提供細部施工圖說(應包含燈具電源及新設插座、資訊迴路配置圖)及期程管制表,本署應於接獲廠商上開文件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回覆審查情形,如本署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內完成修正。廠商提供細部施工圖說及期程管制表,經本署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
3.全案需於決標後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
4.廠商應於機關履約確認無誤後次日起5日曆天內,檢送完工報告書一式2份(含電子檔)及驗收所需文件記錄,報請本署辦理驗收。
5.本案履約項目包括財物安裝及工程施工,廠商得於平日派員到場進行低噪音之安裝或施工,高噪音之安裝或施工限於例假日進行,或經機關評估同意後始得進行施工。
6.廠商須於履約確認後3日內派員指導本署人員操作本案系統設備,並提供中文操作說明資料,指導時間至少10人8小時以上。
第1次修正內容,係修正需求說明書貳所列(一)高亮度雷射投影機1台、(二)播放電腦10台、(三)有線觸控螢幕1個及(四)無線觸控螢幕1個等品項,為「優先使用具環保標章產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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