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2/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1日內提送計畫書;核定次日起210日內完成安裝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21日內提送計畫書(含配合至安裝單位現場勘查)逕送機關審查,請確依規定繕製計畫書,內容如下:
(1)安裝計畫及設備規格、型錄。
(2)計畫執行行程管制圖,詳述施工進度。
(3)驗證測試實施規劃,應包含交付設備功能點驗檢驗項目、標準語功能係數及最後驗收時程等。
(4)廠商所提供型錄應註明設備型號,並加蓋公司、負責人章。
(5)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2.上開計畫書如需修正,廠商應於接獲本署通知日次日起7日內完成修正,或載明無法修正理由書面說明送本署,逾期依計畫書遲延履約計罰,計畫書修正次數以3次為限,逾修正次數,本署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3.廠商應於計畫書核定次日起210日內完成履約標的供應及送達本署指定地點(如附件2交貨地點一覽表),並完成安裝測試。
4.廠商應於履約標的安裝完成後7日內至各安裝地點,分別實施3人次以上1小時之操作、保養教育訓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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