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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訂約機關得於決標次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屆滿前保留各品項後續擴充權利,並得以原契約決標條件辦理,金額計新臺幣94萬1,419元整,採購金額為424萬6,149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各階段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提交樣服: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分別提交樣服1套【每1套包含外套、長褲、短褲及短衫各1件】交付本署樣式審查。
2.樣服樣式經本署審查不合格者,廠商應於通知日起7日內完成改正並交付本署複審;複審以2次為限,如仍不合格者,本署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3.交貨期限如下:
(1)樣服審查通過後,經機關通知次日起65日內製作完成常訓服4,622套(包含1位同仁套量訂製),備文通知機關驗收。
(2)廠商應於通知機關驗收時一併檢附依規格說明書所載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送公正第三機構、單位完成之檢驗報告正本交付機關驗收(檢驗所需服裝及費用由廠商負擔)。
(3)於驗收合格後7日內,依機關指定單位(地點)完成配送及簽收,所需運費由廠商負擔,並於最後一筆簽收之次日起7日內,將所有已簽收之單據證明送交機關核對。
二、交貨地點含本署及所屬機關(詳交貨地點一覽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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