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得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1年之權利,所需執行之項目、數量、週期與本契約相同,金額依本案決標金額核計,未滿1個月時「每日例行性工作維護事項」按當月實際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其餘工項按當月實際工作次數比例(以全年度總週期52週及該工項年度總價金為計算基礎)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其他證明文件: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非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者,於投標文件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身心障礙廠商之項目及金額比例,並於得標後載明於契約中。若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者,不適用上開規定,但應檢附依規定許可設立或公設民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證明文件或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立案證明文件或依規定設立或接受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108年1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為主)至10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各履約項目之履約期限詳採購規格書。
二.開放會勘,如:投標廠商若有現地會勘需求(會勘地點:全署清潔維護區域,如圖說),請於本案公告期間洽本署辦理,惟為辦理投標前置作業,本署不協助安排截止投標前1日之後的會勘行程及作業(連絡人:吳瑞安視察,電話:02-22399201轉分機266629)。
三.本清潔服務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2項,屬適用向身心障礙廠商優先採購之項目。投標廠商若非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廠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1、標價清單載明得標後,預計分包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廠之金額比例(須達5%以上),其分包項目須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載明於分包計畫,送本署秘書室審查。分包廠商施作各項履約標的應檢附之相關許可證或人員訓練合格執照等資料,依採購規格書各履約事項之規定辦理。※未填列上開分包比例,或分包比例低於5%,均視為不合格標。
2、得標後依所列項目及比例,就衛生福利部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分包簽約(得由本署代廠商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並於簽約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供本署備查;若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亦檢附正當理由之佐證資料供本署備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