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中心保留決標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屆滿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增購契約數量50%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計9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6/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立約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供「樣服」及「標的物生產製作時程表」。
(二)第一批次(現職人員):
1.本批次由訂約機關辦理下訂作業,於決標次日起5日內提供各適用機關需求名冊,立約商於接獲名冊次日起5日內依指定地點(現職人員量身地點一覽表)繳交預劃量身行程表,並於訂約機關同意行程表次日起30日內,派員至各指定地點完成個人尺碼量身作業,並自決標次日起100日內完成標的製作。
2.立約商量身時,應派員攜帶所需相關量身工具至指定地點實施個人尺碼量身,立約商原則僅至指定地點實施一次量身,各適用機關應將量身人員安排於同一批次訂製,以配合立約商安排製作。
3.量身時立約商應將量身結果(各部位尺寸)交由個人核對檢視無誤後簽名,依據簽名之量身暨領用名冊製作標的物【立約商應影印量身名冊乙份送訂約(適用)機關備查】。
4.各適用同仁如因公或其他因素未能於規定時間內配合量身者,應由該人員依照立約商製作所需各部位尺寸自行量身,並由各適用機關統一彙整後交付訂約機關,訂約機關應於團體量身結束日起20日內,一次將未量身人員名冊補送立約商,立約商自接獲訂約機關名冊次日起50日內完成標的製作。
(三)後續各批次(新進人員):
1.後續批次由各適用機關依需求自行下訂。立約商應依各適用機關通知之時間至指定地點(新進人員量身地點一覽表)辦理套身作業,俟量身完畢後7日內將名冊乙份交付適用機關,其履約期限自各適用機關辦理下訂作業之次日起算。
2.履約期限:
(1)單張訂單訂購總數量未達50套(或150件【條】)時,立約商應於收到訂約(適用)機關通知訂購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履約交貨。
(2)單張訂單訂購總數量50套(或150件【條】)以上,且未達150套(或450件【條】)時,立約商應於收到訂約(適用)機關通知訂購次日起算50日內完成履約交貨。
(3)單張訂單訂購總數量150套(或450件【條】)以上時,立約商應於收到適用機關通知訂購次日起算75日內完成履約交貨。
(4)上述之交貨時間以送達各適用機關時間為準,所需運費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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