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開標室(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基於履約管理等事項執行考量,以維本分署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收發室(臺北市大安區臥龍街240之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30 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附件所列設計應辦事項文件書面資料1式3份(監造計畫1式1份),並提送機關審查2.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採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30 日曆天內完成本契約第2條附件所列設計應辦事項文件書面資料1式3份(監造計畫1式1份),並提送機關審查;廠商每次修正後均須函報機關書面資料1式3份送審,每次修正期限以機關會議紀錄所訂期限或公文書通知期限為準。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工程保固期間,廠商應按契約規定及秉持專業責任,配合機關無償、無條件督促承包商落實執行保固改善工作;如有屬原設計瑕疵情事,應無償、無條件提供改善方案,並配合機關辦理發包及督商完成改善。
二、投標廠商若對廠商的資格或標的有疑義,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人:何賜源專員。
(二)聯絡電話:02-22390026轉363622。
(三)聯絡時間:上班日期間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
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有效期限內)。
(二)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或土木。
2.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三)1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或土木。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有效期限
內)。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
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
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稅或
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
明文件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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