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訂約機關得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屆滿前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210萬元整為限;另維修艦艇開工後,若遇有後續擴充項目時,須於開工25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限隱蔽部分或經測量後超限或有影響航安之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機關視報價合理性、預算、損壞狀況、航安或人安影響、驗船機構須檢驗…等需求,審核評估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偵防分署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96號(海巡署偵防分署秘書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翌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40日曆天內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代碼應為CD01010、F114060或ZZ99999其中一項(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批發業或其他未分類業),若廠商所提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未有上述營業項目代碼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分2批次施工,第1批次3艘,第2批次4艘;第1批次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後翌日起15個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前5天完成相關保險契約,且送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開工,第2批次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後翌日起15個日曆天內開工;各批次開工後40個日曆天內完工;若遇有後續擴充增購時,須於開工25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限隱蔽部分或經測量後超限或有影響航安之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機關視報價合理性、預算、損壞狀況、航安或人安影響、驗船機構須檢驗…等需求,審核評估後辦理,履約期限為原契約之工期與後續擴充之工期合併計算。
2.廠商對招標規範有疑問者,請洽詢本分署特勤科莊專員(02)22399201分機36390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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