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joan860521@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招標規範「項次3及項次4」主機保養開工後,若遇後續擴充項目時,需於開工後90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機關視報價合理性、預算、損壞狀況、航安或人安影響、驗船機構須檢驗…等需求,審核評估後辦理。
(2)後擴金額新臺幣2億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本分署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本分署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檢附一等輪機員以上之適任(執業)證書(不限效期),或具有一等大管、一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或曾擔任一等管輪以上職務之資歷證明;及前述人員受僱於投標廠商在職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翌日起生效至117年12月31日止。
1.料件訂購: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30日內提出向MTU主機原廠訂購全數料件之訂購證明,如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應書面向機關提出延遲說明,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延長期限以15日為限,如逾期限未提出訂購證明,將依契約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2.主機QL4保養:規範項次3及4之主機保養以(部)為單位,於機關通知承修商將主機運至指定或維修地點後,翌日開工,工期計300個日曆天完工。若遇有後續擴充增購時,履約期限為本契約之工期與後續擴充增購之工期合併計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