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joan860521@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署開標室(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 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收發室(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出具下列文件至本分署審核,確認貨品符合規範並經本分署書面通知時始進貨履約:
(1)「主機、可充電式鋰電池、電池充電座及記憶卡」之產品型錄:須標示出符合本案各項規格之處且確認蓋印公司章以供審查,提交同等或優規品者亦同。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翻譯並依規範項目劃線註記。
(2)臺灣分公司、臺灣代理商之授權銷售證明文件。
(3)原產國之產地證明書(或得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標示替代之)。
(4)有效期限內通過商品標準檢驗局BSMI認證文件。
(5)主機請檢附IP68或同等(含)以上之防水、防塵試驗證明文件。
(6)以上證明文件,需檢附正本文件,如為影本請加印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供審核,正本文件於驗收合格後退還;上揭所需證明文件須由廠商提供,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2.如逾期無法出具採購規範-三、備註-(二)履約期限第1點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應於本機關書面通知送抵隔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如仍逾期或不符合規範時,則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規定處置。
3.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出具原廠出廠證明文件及海關進口證明文件(如為進口品)至本分署審核。
4.廠商應於114年8月20日前通過第一階段驗收,並於114年9月30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機關指定處所完成第二階段交貨(詳如附件1交貨一覽表),且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