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tzu0217@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本分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本分署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須有「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或「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A.如為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須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專任技術員1人、專任技工應至少3人)。
B.如為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須檢附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承裝技工工作證(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專任技工應至少2人)。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不低於本案規模(公告金額以上)之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經歷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提出整體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審查,並同時副知機關,復由監造單位提請機關核定;經機關核定後通知廠商之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另廠商需通過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下水道科檢查並取得合格公文,始得報請驗收點交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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