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後續擴充總金額以新臺幣1億5,000萬元整為限,並於各下列期限內陳報後續擴充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
(1) 100噸艇特別檢驗(含主機換裝)案,於開工後30個日曆天內。
(2) 500噸巡防艦特別檢驗(含主機換裝)案,於開工後50個日曆天內。
(3) 主機大修案,於開工後35個日曆天內。
(4) 100噸艇及500噸艦原艇、原艦大修案,於開工後分別於45個日曆天及60個日曆天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分署開標室(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分署收發室(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4年合約,履約標的各艦、艇之履約工期(詳如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證明使用,投標廠商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內容需具有經濟部編定之營業項目代碼CD01010或F114060(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
2.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至少1人曾持有一等輪機員以上之適任(執業)證書(證照)之人員。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主機維修人員至少1人具有MTU主機廠家同級保養維修同型主機證書。
4.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須具有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維修或建造500噸級以上船舶」或「維修或保養或建造具有MTU16V4000型主機之100噸以上船舶」之實績,且累計金額須達新台幣6,000萬以上,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5.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500萬元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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