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電子郵件信箱
wang2628@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維修艦艇開工後,若遇有後續擴充項目時,需於開工後15日內將後續擴充項目及相關資料陳報機關,機關視報價合理性、預算、損壞狀況、航安或人安影響、驗船機構須檢驗…等需求,審核評估後辦理。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36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證明使用,投標廠商請以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並得以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內容須明示具有經濟部編定之營業項目代碼CD01010或F114060)。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維修艦艇抵達得標廠商維修場地翌日起開工(機關視勤務狀況通知前往,最遲於109年2月6日前開工),40日內將採購標的完成施工,若遇有後續擴充增購時,履約期限為本契約之工期與後續擴充增購之工期合併計算。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一)以現金繳納處所:本分署秘書室出納(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段63巷20號)。
(二)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 (0000022);戶名(受款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帳號:24631002124001);如採用匯款,請檢附匯款收據或相關證明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三)押標金支票抬頭請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開立;除現金外,廠商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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