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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規範得標廠商可依履約期限如期履約,爰收取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一二九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工作計畫書:於決標次日起25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草案)」供甲方審查,於甲方完成審定後,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提送「工作計畫書」(含電子檔)供甲方備查。
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於甲方核定工作計畫書起 60 日內送交「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草案)」,於甲方完成審查後,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含電子檔)供甲方備查。
三、公共藝術徵選文件: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公共藝術審議機關(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20日內送交「公共藝術徵選文件(草案)」,於甲方完成研審後,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提送「公共藝術徵選文件」(含電子檔),並依契約規定協助甲方完成徵選、鑑價作業相關工作。
四、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鑑價會議結束後,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送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草案)」,於甲方完成審查後,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供甲方備查。
五、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於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辦理勘驗、驗收作業後,應依本階段工作之甲方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送交「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草案)」,於甲方完成審查後,應於甲方指定期日內提送「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含電子檔)供甲方備查。
六、「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備查後,經甲方書面通知30日內,交付結案報告書(內容含公共藝術設置完整執行過程紀事、設置計劃書、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完成報告書、辦理民眾參與、教育宣傳及推廣活動紀錄、照片等)8份及光碟(內容含結案報告書、執行過程紀實影片、設置計畫書、徵選結果報告書、設置完成報告書、照片、文宣、海報等檔案)8片(請詳參招標規範)。
七、上列未載明之其他履約標的,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及指定期日內辦理完成,而乙方需提送之各履約標的,有需修訂(正)或補充(正)事項,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期日內完成修訂(正)或補充(正),並提送甲方,如乙方有未依期限完成情形,甲方得依契約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