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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得依契約單價擴充採購320萬元以內之本案有關標的,期限至110年10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一二九號 後勤科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2/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一二九號 (後勤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需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獲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於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須從事採購標的項目相關批發買賣業,具經濟部公司行號、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F214020「機車零售業」、F214060「船舶及零件零售業」、F2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認可證其中之一者,或與本採購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二)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以下擇一即可)
1.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附加說明
交貨地點:
1.澎湖:澎湖縣馬公市興仁里雙頭掛1之30號。
2.桃園: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
3.高雄: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4.台東:台東市富岡街299號。
5.花蓮:花蓮市港濱路41之1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