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範圍內拆除工程等項,計50萬元整,保留增購權利之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繳交相關資料,餘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丙等(含)以上營造業及營造業公會有效會員證。
4.資格細項說明如投標須知第49點
附加說明
1.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7 日曆天內,將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名單、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工地負責人授權書、品管負責人授權書、專任工程人員通知書、技師執業執照影本)與勞工保險資料、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品管人員之登錄表、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等各 1 式 3 份,以及營造綜合保險 1 份(含收據副本),報請監造單位審查時,應發文副知機關,如有逾期者,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未逾 1 日以 1 日計),每日計罰逾期違約金500 元(逾期計罰含例假日)。
2.工程之施工:機關核定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後,由機關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應於廠商收文日之次日起 5 日曆天內開工(含工程開工報告表 1 式 3 份),並於開工之日起 60 日內竣工。
3.111年5月10日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為修正三用文件及標價清單等2式文件。
4.111年5月17日更正招標公告,更正內容為截標、開標時間、投標須知第五十七點(標單)及「投標須知與標單」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局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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