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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主體工程、屋頂隔熱、用水用電設備、土木施作、地坪整地、散放訓練區、土木建築材料等,計50萬元,保留增購權利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1/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下列任一項)1、丙等(級)含以上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2、履約地點縣市或毗鄰履約地點縣市之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公會會員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及聯絡人:高雄市彌陀區海尾路300號。現勘聯絡人(聯絡電話):李家承(07-6986011#762237、0987-670617)、時間以星期一至星期四為原則。2.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3.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4個工作天內,將開工報告書、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工地負責人姓名及學經歷、安全衛生人員名單、品管人員登錄表、建築物工程告示牌格式、整體施工品質與安衛計畫等項,報請監造單位審查,公文副本一併送交機關,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完成,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以2,000元計罰逾期違約金。廠商本項資料如有經監造單位審退2次以上,仍未依審查意見完成改正情形影響開工時程,除不可歸責廠商原因外,機關得函文起算工期。4.工程之施工:機關核定前述資料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工期自書面通知之次日起40日曆天竣工。5.工程保險單:決標當日由機關提供決標紀錄供廠商據以辦理投保,相關事項依契約保險條款辦理。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工程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辦妥後報請監造單位審查,公文副本一併送交機關,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以2,000元計罰逾期違約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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