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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補強工程、機電工程、用水設備、電器設備、土木施作、裝修工程、門窗工程、景觀綠化工程等,計200萬元整,保留增購權利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52高雄市茄萣區崎漏里正遠路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另「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將視為無效證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丙等(含)以上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工程之施工: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210日曆天內竣工,其中小琉球為民服務區依機關需求依序施作。
(1)小琉球為民服務區第1階段施工如圖號A0-8圖示(A-H Line),第2階段施工如圖號A0-8圖示(H-P Line)。
(2)小琉球為民服務區第1階段施工完成後,廠商應向機關申請第1階段工項查驗,待機關完成確認後,始可進行第2階段施工;機關查驗期間如有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是否展延工期,請依契約第7條第3款規定檢具事證送交監造單位審查)。
2.另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安全衛生人員名單、工地負責人姓名及學經歷、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及勞工保險資料、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工程保險單、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等項,報請監造單位審查,公文副本一併送交機關,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完成,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以500元計罰逾期違約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129號;高雄小港郵政29-112號信箱、電話:07-812291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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