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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八德路三段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應備具建築師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具建築師執業執照),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1 項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影本)。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提送「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含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工程數量計算書等)」等資料(應包含整修工項、預算書及建議工期、施工規範等)至機關審查。
2. 乙方完成全部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後送交甲方審查,經甲方審查後需修改時,乙方應按甲方之意見及要求,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
3. 設計書圖資料經甲方核定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提送「監造計畫」至機關審查,經甲方審查後需修改時,乙方應按甲方之意見及要求,於「甲方通知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
(二)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 工程保固期間,乙方應按契約規定及秉持專業責任,配合甲方無償、無條件督促承包商落實執行保固改善工作;如有屬原設計瑕疵情事,應無償、無條件提供改善方案(詳細工作計畫),並配合甲方辦理發包及督商完成改善。
(六) 乙方履約期限之最後 1 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時,得順延至甲方上班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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