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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八德路三段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證明文件:
甲、 建築師事務所、消防安全相關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開
業證書(上述三項資格擇一)。
乙、 消防設備師(士)執照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規劃作業: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甲方審查(3 份),甲方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依審查意見作必要修正,每次修改正期限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審查意見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再送甲方審查(3份)。
(二) 工程設計: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規劃作業核定之次日起14 日曆天內提送甲方審查(3份,不包含協辦招標決標部分),甲方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依審查意見作必要修正,每次改正期限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審查意見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再送甲方審查(3份)。
(三)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四)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五)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