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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6/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10天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地點(臺中市清水區中社路900號),裝機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第二階段:於第一階段驗收合格日起40日內,完成110年消防安全複查合格及辦理3小時/場次教育訓練,由廠商準備中文授課教材、遴派專業技師(技術人員)實施操作、保養等訓練課程。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二)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
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備註:
(一)以上均含安裝、測試、教育訓練及110年消防安全複查合格。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章第一節、二節及三節。
(三)以上消防設備須符合內政部消防署認可品或廠商具結保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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