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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7/0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14個日曆天內將「品質計畫書」及「施工計畫書」資料檢送監造單位並副知機關審查,再經監造單位審查後轉陳機關審核,俟機關核定後以書面或傳真(電話紀錄或通知單)方式通知廠商副知監造單位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開工(開工報告書及切結書,以書面或傳真機關備查),並於開工之日起400個日曆天內竣工。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替代。)
(2)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證明文件(未受停權、停業處分):乙等(級)含以上之營造業。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會員證。
三、預付款: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30%,付款條件為:決標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請預付款之權利;期限內提出申請,需於領取預付款前繳交與預付款金額相同之請款單據、預付款還款保證等資料。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15日內撥付。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四、估驗款: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45日曆天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五、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請詳閱工程採購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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