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engjuita@cg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增購項目數量為50%、擴充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6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中社路900號
附加說明
壹、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樣式送審: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個日曆天內提送運動型太陽眼鏡樣品三種供訂約機關調查需求同仁擇定樣式後提供廠商備貨。
2.經需求同仁擇定樣式後,由訂約機關通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書)廠商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廠商完成標的後,檢附完工報告書、第三公正單位檢驗報告(檢驗日期需於履約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機關辦理第一階段驗收(廠驗)。
3.履約送貨:經第一階段驗收合格後,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送達各分署機關單位(詳如,交貨地點一覽表),並檢具送貨簽收單(如附件一)、出廠證明書、保固書(1年)供機關辦理書面驗收。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貳、廠商資格摘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並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於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替代。)
(2)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下列任一項):1、營業繳稅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證明文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鐘錶及眼鏡批發業」、「眼鏡製造業」、「鐘錶及眼鏡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眼鏡類;或其他類別廠商之登記或設立文件列有前開內容者,但投標廠商屬公司組織者,不在此限。
參、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