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依原契約價格及條件增購104航次之權利,增購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增購金額以新臺幣260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繳交下列資料送交機關辦理審查,逾期將計罰:
(1)船舶基本資料(交通部航港局核發之船舶執照,並通過定期檢查合格)。
(2)符合契約規範之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
(3)船舶故障或送修時替代方案計畫書。
2.廠商於實施運補作業期間,應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如違法經主管機關處罰,應由廠商自行負責。
3.龜山島:
(1)履約地點:宜蘭縣烏石漁港至龜山島(往返)。
(2)履約標的:全年度以52航次為原則(以機關通知實際航次計價)。
(3)載運人員及物資:每航次廠商提供之船舶至少可乘載人數20人及載運物資3.5 噸之規格。
(4)運輸時間:須完成人員及物資裝載後才得離開指定港口,從起始港口至目的地,不得逾1.5小時。
4.廠商應依契約規範載運機關所核定之人員及物資,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收取額外費用,另機關得依實際需求要求廠商延長停留時間,惟以不超過6小時為限。
5.機關依運補需求,於24小時前書面通知廠商實施運補並記錄於運補船航次紀錄表之「通知日期」,廠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以中央氣象局公告最大陣風7級以上)不得拒絕。
二、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餘詳如全份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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