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後1個月內(含履約期間),就屬本案陣營具所列之財物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得標廠商議價(規格與本案不同者)或換文(規格與本案相同者),累計金額以100萬元為限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評選出之廠商,應有室內空間設計能力及施工技術,以完成品質好且耐用之陣營具設施,達到機關之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巿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1段45號(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忠愛路一段45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將陣營具配置圖提送機關審查。
2.廠商應於第一岸巡隊部暨烏石港安檢所營舍合署新建工程機關驗收合格後30日曆天內完成陣營具進駐及安裝作業(倘工程驗收合格後,機關未核定陣營具配置圖,以核定日起算)。
3.依機關需求調整配置圖相關書面資料之期限,以機關公文書所載(至少5日曆天以上)為主。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電話:07-3382118、傳真:07-338290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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