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設計工作完成後1年內,機關得洽廠商辦理「歷史建築臺灣 省政資料館貴賓招待所整修工程」工作報告書及影像紀錄製作, 擴充預算金額200萬元整。
(2)機關得視得標廠商資格及履約績效,於設計工作完成後通知得標 廠商提出工作計畫書,經機關審查通過並簽奉首長核定後,與得 標廠商議價簽約。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4069 - 中興新村北、中核心公有資產活化建設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8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特定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本採購之計畫主持人須具開業建築師資格。投標時應附具下列各項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如下:
(1)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3)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工作報告書(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開放文件格式「ODF文件應用工具」下載連結(數位發展部網頁)如下: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