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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5,141,56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8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個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登記證影本。
二.有效期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三.工地負責人及泥作匠師之擬聘用各類人員資格附表:
1.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案工地負責人、匠師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1、12條辦理):(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為『專職』),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應累積一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傳統匠師(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開放文件格式「ODF文件應用工具」下載連結(數位發展部網頁)如下: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