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國家發展委員會濟南辦公區法制協調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7樓),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A、資格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3) 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及其他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請檢附開業證明或執業執照等文件。
(4) 廠商登記證明其營業項目或設立宗旨應與採購標的之供應相關,其中所營業項目至少須有下列其中一項:「CN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C501木竹製品製造業」、「F105 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F205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ZZ99999其他未分類業」。
2.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B、投標文件及其他規定: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一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 企劃書一式5本,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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