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7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自機關指定起始日起,至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無待解決事項止之預估期程約540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計畫主持人應具有特定資格,檢附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第46點)。
(2) 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A、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B、投標文件及其他規定: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1份(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2. 服務建議書一式12本,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案計畫主持人特定資格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1) 執行計畫主持人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本案應置計畫主持人1人,其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2)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上開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