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地下1樓B13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90個日曆天,其餘詳本案需求書、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2.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及其他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開業證明或執業執照等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本採購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
A、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B、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紀錄等證明文件),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機構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公立學校、社團法人免附】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執行主持人須具有特定資格,係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執行主持人,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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