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後,擴充1年。
(二)後續擴充之預算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含稅價格),實際預算額度以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準,工作內容並依實際預算數依比例調整。
(三)其餘另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6,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3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B1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 8個月,其餘詳本案需求書、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號、法⼈、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2.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信⽤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份(投標廠商及負責⼈均需⽤印)
(5)服務建議書⼀式10本,份數不足者仍為合格標,完全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後續擴充內容補充說明:
1.後續擴充內容:後臺帳務交易、回饋等系統之介接、修調、代管款項、績效追蹤及會計師查核等金流與資訊流運作。
2.擴充辦理方式:本會得視本年度工作執行,於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俟本會複評通過並簽奉核定後,由本會與得標廠商議價簽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提送次年度工作計畫書或複評不通過,另案重新辦理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