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thin25@nd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台幣 2,000,000元整(包含但不限於後續擴充省府大樓工程之監造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會B137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會收發室(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翌日起 110 天 內完成規劃設計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2.本案履約標的包含南投縣定古蹟省府大樓,其餘4棟省政資料館為歷史建築,負責本案規劃、設計之執行主持人須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或第20條規定。
(二)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1.(1) 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築師事務所附具);(2)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技師事務所附具) ;(3) 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附具)。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有效期間內之公會會員證(依建築師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開業、執業、營業需加入之相關公會)
5.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一式10份。
6.其它: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0條規定之資格及經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事項:
一、本案更正事項:
(一) 修正投標須知第64點第2款第5目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項次一之5。
(二) 本次修正內容為廠商執行主持人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條規定,由累積4年以上或2年公告金額以上相關採購案件之經驗,修正為累績2年以上或1件公告金額以上相關採購案件之經驗。
二、廠商前己領之招標文件仍然有效。
三、已購領招標文件之廠商,即日起請自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web.pcc.gov.tw/)下載更正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