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1.財務代理或存託服務之採購或收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1.財務代理或存託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9號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9號7樓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2年或廠商供應服務金額合計達預算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資格:政府合法登記或立案(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二)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公立學校得出具該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 個人執業事務所或聯合執業事務所及其他依法無前項證明文件者,請檢附開業證明或執業執照(如稅捐機關扣繳單位設立申請書、執業登記事項表、證書、加入公會會員證)等文件。
4. 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前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