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fychiu@archives.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評估得標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後續系統維運、駐點服務及功能增修之權利,期限至108年3月31日,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9樓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9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所營業資料須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I301資訊服務業」所列示之細類項目或與本採購有關之法人團體。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需具有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I301」(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提供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章程任務內容。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業務單位連絡人:文書檔案資訊組 曾先生 (02)89953539
(二)在開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將刊登於政府採購網,投標者須自行查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