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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自決標日起至117年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上限金額為1,800萬元,範圍包含本部施政績效管理、管考精進、個案計畫評核及系統平台規劃營運等相關工作,機關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前通知得標廠商提出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7樓701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後續履約品質及本部債權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1樓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須知第14點: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1.廠商得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5.共同投標協議書應為正體中文,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惟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7.共同投標廠商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8.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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