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視廠商履約情形及本署115年及116年度預算經費情形,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至117年4月30日止,上限金額新臺幣40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A棟4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及本署債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B棟3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
(2)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
(3)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為大陸地區(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1.廠商應檢附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清冊(含國籍),有分包廠商者,應一併檢附。
2.廠商應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無本資格限制條件情形,如有聲明不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101條等規定處理。
3.廠商得標後,如有本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具有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檢附此項文件者視為未檢附)。
(2)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應檢附設立許可文件,公立學校得出具同意投標函正本。
(3)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納稅證明,亦得作為證明文件。
(6)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免附。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之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2)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社團法人免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為大陸地區(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1.廠商應檢附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清冊(含國籍),有分包廠商者,應一併檢附。
2.廠商應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無本資格限制條件情形,如有聲明不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101條等規定處理。
3.廠商得標後,如有本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機關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叁、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