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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文件所定項目範圍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為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93萬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213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B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B棟3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或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應檢附公司、商號、行號登記證明文件
(2)行政法人、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檢附組織章程或其他依法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國立大專院校之校內學術單位具名投標者,應出具學校同意投標函正本。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如私立財團、社團法人、私立大學、研究機構等)或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為大陸地區(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叁、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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