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20樓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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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捌億伍仟萬元(850,000,000元)整,自115年至116年,以本案公告內容範圍為上限。本署得視當年度工作執行及預算核定情形,以本案公告之項目範圍內及原契約價格,與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4樓(創新廳)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基於採購交易安全及擔保廠商依約提供服務,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2樓
履約期限
自本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一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採購非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採購,且廠商報價已將資通訊服務業薪資年增率納入考量。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其他基本資格: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法人、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且書面投標廠商應檢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第七組廠商適用)。
(5)投標廠商報價單。
特定資格:
(1)投標第一組至第七組之廠商應提出通過國際資訊安全管理標準ISO27001或國家標準CNS27001之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例如:結算證明書、授權證明書、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訂購單等。(投標第七組廠商適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一、收受投標文件時間:
(一)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招標公告所定之投標期限。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9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截止時間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 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軟體採購辦公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二、自本案起廠商投標各組別之報價單,將獨立於服務建議書之外,請廠商務必於投標前確認是否將已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報價單放入標封中,未檢附或未簽章者,為資格不合格。(請詳閱本須知第四十三點第(四)款)。
三、本案採電子領標、書面投標,廠商之投標封內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請詳閱本須知第五十點)。
四、特定資格及證明文件(投標第一組至第七組廠商適用)廠商應提出通過國際資訊安全管理標準ISO27001或國家標準CNS27001之證書:
(一)該證書於資格審查日時應在有效期內。
(二)投標第二組之廠商,證書須顯示出SOC中心在驗證範圍內。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本案採購標的及程序如有疑問請洽詢軟體採購辦公室(電話02-6600255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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