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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chen@mo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2樓「臨時開標室(所屬機關共用辦公室)」(進大門後右側安全梯上樓第1間),請攜帶『招標公告』以利核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送達: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17樓/秘書處採購科;專人送達: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82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電子領標。
●投標廠商對採購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洽管理小組賴小姐,電話:02-27377015。
●投標廠商對採購程序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部秘書處陳小姐,電話:02-27377685。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營業項目列有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或 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或依法得以承攬之專業廠商。
(二)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82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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