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6)5051001#2701;2121
電子郵件信箱
s10281@stsp.gov.tw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二十二號一樓服務台
開標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二十二號2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南科三路二十二號一樓服務台
附加說明
一、投標應檢附資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請投標廠商注意: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略以: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公司執照政府亦不再核發,兩者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可至經濟部網
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投標文件(含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3.服務建議書1式15份(建議份數)、簡報光碟1份,其餘投標文件1式1份。
二、招標文件索取方式:
1.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於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前,可攜帶隨身碟親洽本局一樓服務台領取招標文件電子檔。
3.來函索取招標文件者請自行斟酌時間,並填妥姓名、地址及索取招標文件之『標案名稱及案號』,另請附上回郵信封(郵票120元)。秘書室採購庶務科 陳小姐收。
三、本案無押標金、無履約保證金、無保固保證金。
四、製作契約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其他相關說明及規定餘請詳招標文件、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及服務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