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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如機關認定廠商表現優良時,機關得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內容、條件與價金,辦理續約1年之權利(1年之契約擴充金額上限為31,596,423元)。有關前述表現優良之認定,則依本案需求說明書之「考核制度與續約條件」第8點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案允許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成員以2家為限,各成員中代表廠商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至少應包含G10101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前述三者其中之一,其他成員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
■(2) 廠商納稅之証明,共同投標成員皆須檢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証明,共同投標成員皆須檢附。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公會會員:檢附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5) 共同投標之成員,皆應檢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業種類包含本條(1)之營業項目。
﹝請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補充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親自領標:於上班時間至新竹市新安路二號本局行政大樓二樓事務科江媚慧領取.(分機1238)
2.郵購領標:請貼快遞170元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並以掛號寄至前址〈於信封上須註明所領標案名稱〉.
3.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及篡改。並須附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以此方式領標者,無須另付標單費50元.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50元(郵寄者請以郵政匯票,抬頭: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疑義
書面受理釋疑機關同招標機關
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地址:(30016)新竹市新安路2號
電話:(03)5773311
傳真:(03)5778787
◎依科技部105年11月11日科部產字第1050087268號函,更新本案投標須知第28、83點及契約第8條(17)款部分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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