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執行期間,機關如因實施環評、擴增基地面積或其他情形,認為契約工作內容需要更改或增減納管水質檢測項目及數量時,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經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後生效,如困此致廠商增加或減少必要費用時,得經雙方協議後追加給付或減少扣除之(增加之金額以契約「水質檢驗分析費」總價10%為上限),並核實計算支付。本案計增購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0萬。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詳閱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親自領標:於上班時間至新竹市新安路二號本局行政大樓二樓事務科,江媚慧領取 (分機1238)
2.郵購領標:請貼快遞170元郵資之大型回郵信封,並以掛號寄至前址。〈於信封上須註明所領標案名稱〉 (招標文件50元,請使用郵政匯票,抬頭: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3.電子領標:自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逕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惟不得任意複製及篡改。並須附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以此方式領標者,無須另付標單費50元。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50元。(郵寄者請以郵政匯票,抬頭: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異議
請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地址:(30016)新竹市新安路2號 傳真:(03)5778787
本局檢舉電話:(03)5778060 檢舉電子信箱:ethics@sipa.gov.tw
本局得採電子領標及網路招標公告,等標期縮短為30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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