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電子郵件信箱
tiananhsu@mo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秘書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並無待解決事項,經機關辦理本案勞務驗收合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專院校或院校內學術單位、建築師事務所-檢具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專業技師事務所-檢具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業-檢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且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且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投標廠商為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免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納稅證明及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惟公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須檢具由該學校或該機構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對外公函。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本案計畫主持人應檢附文件為:
(一)特定資格:符合《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二)證明文件: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之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影印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計畫主持人非投標廠商員工,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其他: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其他: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