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秘書處採購科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秘書處採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文化部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建築師事務所(檢附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負責人建築師),需洽邀結構技師作為合作廠商(檢附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並須符合第66點規定。
(二)上開合作廠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該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且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上開資格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至截止投標前,具兩年以上具開業建築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二、本案複委託之結構技師,應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結構補強,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歷史建築結構補強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並應出具分包廠商合作同意書;且於決標後送分包契約報本部備查。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部秘書處(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
三、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收).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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