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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huang@ntm.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47號7樓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47號7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曆天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及塑膠硬管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包含瀝青及其製品、塑膠製品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一)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 地負責人。工地地負責人,應具下列資格:
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符合前述基本資格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1)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章、公司(廠)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章、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3)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工地負責人證明(影本):(1)工程結算證明書。(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之結業證書。(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證明文件1.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其他投標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勾填各聲明事項欄位,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2.投標廠商切結書:格式如附。3.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4.服務建議書(1式10份)。5.電子領標憑據
(四)價格封標單(兼切結書)、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價格標開標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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